“金龙迎春”十堰市第二届青少年迎新春电视联欢晚会 招 商 方 案 为进一步普及和推动青少年素质教育,发现和推出更多的青少年优秀艺术人才,展现新时期我市开展素质教育所取得的丰硕成果。贯彻和落实党中央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为彰显中华民族悠久的文明史和璀璨的文化艺术,弘扬和谐文化,建立和谐家庭,教育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经由十堰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十堰市教育局、共青团十堰市委、十堰市妇联、十堰教育电视台,决定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期间,在全市开展“‘金龙迎春’十堰市第二届青少年迎新春电视联欢晚会。 一、活动范围: 全面覆盖十堰城区乃至六县一市的大中小学、幼儿园、艺术培训机构。 二、活动内容: “金龙迎春”十堰市第二届青少年迎新春电视联欢晚会 三、活动组织推广 主办单位:十堰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十堰市教育局 共青团十堰市委员会 十堰市妇联 承办单位:十堰教育电视台 协办单位:张湾区教育局 茅箭区教育局 东风教育分局 高新区文教卫局 武当山特区教育局 赞助单位 组委会成员: 组委会主任:关小兰:原三届人大常会常务副主任 市关工委主任、市慈善总会会长 组委会副主任:(排名不分先后) 王喜华:市关工委副主任、市政协副主席 彭锦章: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关工委副主任 顾世瑛:市委组织副部长、市委老干部局局长 朱华伦:十堰市教育局局长 程 雄:市关工委副主任、 十堰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黄立明:市关工委副主任(秘书长)、老干局副局长 刘端文:十堰市教育局副局长 王列军:东风教育分局局长 靳家泉:十堰市教育局副县级督学 喩成波:共青团十堰市委副书记 李金功:茅箭区教育局局长 黄 申:张湾区教育局局长 温端胜:高新区文教卫局局长 罗均昌:武当山特区教育局局长 邵志仪:十堰市教育局体卫艺科科长 叶盛海:十堰教育电视台台长 组委会办公室主任:厉文生 副主任:何永超 秘书长:成 勇 四、活动开展时间: “金龙迎春”十堰市第二届青少年迎新春电视联欢晚会: 第一阶段:10月1日至11月20日 春晚组织发动报名; 第二阶段:11月21日至12月10日 逐一审查春晚节目; 第三阶段:2012年1月14日 春晚彩排; 第四阶段:2012年1月15日 春晚节目录制(2012年春节期间在十堰教育电视台滚动播出) 五、媒体支持: 十堰教育电视台、十堰电视台新闻频道、十堰电视台综合频道、东风电视台、十堰晚报、车城之声电台、秦楚网 六、活动特色 1、品牌权威 主办单位均是教育界、艺术界和文化界的权威机构。 2、参与面广 活动面向全市少年儿童开展,活动涉及数千个家庭,将吸引数以千计的青少年艺术爱好者参加,其规模之大、影响面之广将前所未有。 3、延续性强 “金龙迎春”十堰市第二届青少年迎新春电视联欢晚会,将为广大青少年艺术人才提供了展示才艺的巨大舞台和广阔空间,获奖选手将在这里成就自己的艺术理想,走上《“金龙迎春”十堰市第二届青少年迎新春电视联欢晚会》的舞台。 4、直效宣传 综合运用平面、电视、网络、广播等现代媒体对活动进行立体宣传,特别是数万份海报和宣传单的针对性发放,直指少儿消费群,宣传效果更加直接。且支持少儿事业是树立企业公益形象及提升企业产品形象的最佳途径。 七、赞助价值 儿童是财富,这是商家的公识。艺术更是高消费家庭才能拥有的,“金龙迎春”十堰市第二青少年迎新春电视联欢晚会,届时将有800名选手参加晚会演出;3000多个高消费水平的家庭参与,持续进行3个多月时间。是企业宣传、产品开拓的良好平台。 本次活动蕴藏着巨大的商机,给广大商家提升企业知名度,树立品牌形象,宣传产品优势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和平台。 八、企业回报条款 (一)联合主办(主冠名)单位(1家),冠名费:8万元) 第一章 企业品牌推广回报 第一条 冠名单位拥有本届春晚全程总冠名权,形式为:《“××杯”“金龙迎春”十堰市第二届青少年迎新春电视联欢晚会》,并享有独家冠名单位的近三十条综合回报。 第二条 在晚会节目评选中,统一以《“××杯”“金龙迎春”十堰市第二届青少年迎新春电视联欢晚会》冠名推广。 第三条 “金龙迎春”晚会所有文件、海报、宣传册、光盘、书刊、节目册及其它宣传品均署名冠名单位名称或前缀。 第四条 冠名单位的品牌产品、商务活动均以本届活动名称及冠名单位的名义对外广泛宣传。 第二章 无形资产荣誉回报 第五条 冠名单位主要负责人出任活动组委会副主任,具体工作联系人担任组委会有关部室副职。 第六条 冠名单位对“金龙迎春”晚会的选手肖像拥有使用权。 第七条 冠名单位有权以“金龙迎春”青少年迎新春电视联欢晚会的相关名义进行形象宣传和品牌推广等工作。 第三章 迎新春电视联欢晚会现场回报 第八条 冠名单位负责人出席《十堰市第二届青少年迎新春电视联欢晚会》并讲话。 第九条 冠名单位出席晚会,并在晚会现场布置企业宣传画和标识。 第十条 冠名单位组织30—50人的嘉宾组织成晚会嘉宾方阵。 第十一条 晚会主持人特别推介冠名单位并在现场多次鸣谢冠名单位。 第十二条 “金龙迎春”十堰市第二届青少年迎新春电视联欢晚会,节目单以企业标识出现。 第十三条 青少年迎新春电视联欢晚会节目单内折页刊登总冠名企业的形象广告。 第十四条 迎新晚会光盘片头署明冠名赞助单位名称,片尾滚动鸣谢总冠名企业。 第四章 电视媒体宣传回报 第十五条 “金龙迎春”青少年迎新春电视联欢晚会期间,组委会每天将冠名企业形象广告穿插在“金龙迎春”晚会宣传片中滚动播出不少于3次,并注明冠名企业名称。 第十六条 组委会在十堰电视台、十堰教育电视台、十堰晚报、公交电视、东风电视台等宣传平台投放宣传广告。 第十七条 十堰青少年儿童网全程报道“金龙迎春”青少年迎新春电视联欢晚会视频、图片及文字宣传报道,持续时间4个月。 第十八条 十堰教育电视台滚动播放冠名企业形象广告4个月,每天不少于三次。 第五章 平面载体宣传回报 第十九条“金龙迎春”青少年迎新春电视联欢晚会,组委会将在活动现场和十堰晚报、秦楚网等媒体持续滚动宣传,形成立体轰炸式宣传。 第二十条 活动开展期间,5家以上媒体刊登、播出活动新闻,注明赞助单位的身份。 第二十一条 “金龙迎春”青少年迎新春电视联欢晚会,所有平面布标、喷绘、写真、纸品都含有冠名单位的指定标徽或前缀。(其中包括:宣传布标、赛场喷绘,活动的公函、海报、证照、会刊、宣传册、工作证、节目单、晚会请柬、晚会DVD封面等。) 第二十二条“金龙迎春”青少年迎新春电视联欢晚会,奖牌、奖杯上将镌刻总冠名单位名称或标识。 第六章 互联网传播回报 第二十三条 秦楚网、十堰新闻网、十堰青少年儿童网等10多家知名网站全程发布“金龙迎春”青少年迎新春电视联欢晚会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金龙迎春”青少年迎新春电视联欢晚会,官方网站A类广告位置1个,使用期1年。 第七章 企业品牌展销回报 第二十五条 冠名单位可在“金龙迎春”青少年迎新春电视联欢晚会,活动现场摆放企业形象展板。 第二十六条 冠名单位可在“金龙迎春”青少年迎新春电视联欢晚会,演出现场设置企业产品销售台。 第二十七条 冠名单位可在“金龙迎春”青少年迎新春电视联欢晚会,现场安放企业祝贺横幅、条幅、彩虹门、彩气球等喜庆宣传品。 第二十八条 冠名单位可优选“金龙迎春”青少年迎新春电视联欢晚会选手,作为企业或产品的形象大使及形象代言人。 第二十九条 冠名单位可向参赛选手、老师、家长、领队、观众派发企业产品优惠券、品牌宣传单等,以此凝聚赞助企业的客源和人气,实现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活动赞助单位(2家),赞助金额:4万元 第一章 品牌资产、荣誉回报 第一条 协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命为组委会副秘书长,落座晚会主席台。 第二条 冠名单位有权以“金龙迎春”青少年迎新春电视联欢晚会,的名义进行形象宣传和品牌推广等工作。 第二章 媒体、物料、现场回报 第三条 十堰教育电视台宣传本活动的新闻将超过10次以上, 新闻将超过20次以上。 第四条“金龙迎春”青少年迎新春电视联欢晚会宣传片,将在十堰教育电视台每晚黄金时间播放,并注明赞助企业名称并附加30秒企业形象广告。 第五条“金龙迎春”青少年迎新春电视联欢晚会期间,十堰各大报刊杂志,对本项活动进行新闻宣传和专题报道,并注明赞助企业名称。 第六条 秦楚网、十堰新闻网、十堰青少年儿童网等网站全程发布《“金龙迎春”青少年迎新春电视联欢晚会》活动的相关信息,并注明赞助企业名称。 第七条 晚会的所有平面宣传都出现赞助单位的指定标徽或单位名字。 第八条 活动的宣传布标、赛场喷绘,公函、证照、工作证、节目单、晚会请柬、晚会DVD封面等都含有赞助单位的指定标徽或前缀。 第九条 十堰青少年儿童网门户网站首页B类广告位置一个,使用期1年。 第十条 十堰赛区官方网站B类广告位置1个,使用期1年。 第十一条 赞助单位可在《“金龙迎春”青少年迎新春电视联欢晚会》现场摆放企业形象、产品品牌推介展板3-5个(根据组委会的要求,由企业自行制作)。 第十二条 赞助单位可在《“金龙迎春”青少年迎新春电视联欢晚会》现场设置企业宣传广告。 第十三条 赞助单位可向晚会参赛选手、老师、家长、领队、观众派发企业产品优惠券、品牌宣传单等,以此凝聚赞助企业的客源和人气,实现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 赞助单位可获得“秦楚网”网站首页软文报道2篇。 第十五条 赞助企业形象广场将穿插“金龙迎春”节目中进行滚动播出。 第十六条 “金龙迎春”青少年迎新春电视联欢晚会期间,每晚不少于3次企业形象广告,持续4个月时间。 (三)晚会现场赞助及回报 (赞助价值1万元) 第一条 晚会组委会提供晚会现场20-30人观众方阵,用于各企业举牌宣传企业形象; 第二条 晚会现场墙面提供大型宣传海报; 第三条 晚会组委会将赞助企业列入协办单位名录; 第四条 晚会主持人介绍晚会情况时,介绍赞助企业名称; 第五条 赞助企业可以在晚会录制现场的剧场外发放企业宣传广告和摆放宣传展板; 联系电话:0719—8102273 组委会地址:十堰市教育局10楼1010室 (责任编辑:admin) |
